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从2004年开始到2006年基本结束,前后历经三年。作为这次经济普查一名基层的直接组织者和参与者,笔者通过亲身的实践和体验,针对凸现的问题,结合今年即将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提出一些浅显的思考。
一、经济普查成果分析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最大规模的有关国情国力的全面调查,也是我国普查制度调整后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大型普查。从整个普查过程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从方案的制定、机构的组建、宣传发动、摸底清查、入户登记、数据处理等全过程都基本上是科学的,其普查获取的各项数据是接近实际的,表明这次经济普查取得了成功。单从统计角度来讲,普查所取得的成就值得肯定。
1、为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此之前所开展的普查大多是单产业的普查,据此很难了解经济的全貌。这次普查在原来基本单位普查内容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增设了多个有价值的指标,普查表设置更详细、更具体,普查所取得的数据能够满足各级党政决策的需要,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2、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提供了较为翔实的基础资料。近几年来,现有的统计范畴很难满足各级生产总值的核算,大量资料的短缺,如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大部分第三产业都是空白,个体经营户情况也不完整,大大影响了生产总值的数据质量。而经济普查作为一次综合性的覆盖二、三产业所有基本单位全面情况的大型普查,它从广度和深度满足了生产总值核算的需要,弥补了许多空白,对提高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3、为修订历史数据和制定“十一五”长远规划提供了详实全面的可靠依据。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统计条件的限制,统计历史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一些问题,或反映不够全面,或数据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分等。这次经济普查,通过大量的信息收集,获得了非普查年份所得不到的比较详尽真实的二、三产业的数据,这就为修订历史数据提供了基准。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普查的各项数据为正在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长远规划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4、培养锻炼了统计队伍。普查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普查虽然是政府行为,有多个部门协调组织完成,但统计部门在其中处在主导地位,发挥着决定作用。特别是县乡两级统计部门承担整个普查工作。在业务上,为经济普查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在人员上,统计部门为经济普查提供了中坚力量,许多地方都是统计部门全员上阵。在组织和参与经济普查过程中,有效锻炼了县乡统计队伍。
二、经济普查的总体特征与凸现问题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不仅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第一次综合性、跨行业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社会大动员,也是中国普查史上涉及领域最广、项目内容最多、调查范围最全、专业技术性最强、信息容量最大的一次调查。与以前开展的各类普查相比,表现出以下“五大变化”:一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多极化趋势,单凭思想动员而没有经济利益驱动是难以奏效的;二是经济格局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型化、分配形式多样化,使得社会对普查的配合程度普遍下降;三是经济发展滞后的县、市财政普遍吃紧,普查经费严重不足;四是经济结构形式多样、基本单位变化无常,对搞准普查数据带来挑战;五是此次经济普查所涉领域多、调查项目多、包括内容多、技术标准高与社会的复杂性、任务的艰巨性、调查对象观念上的随意性和经济的制约形成强烈反差,使得普查的难度和投入相对增大。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其调查范围最广、包括行业最多、调查内容最丰富而倍受国人乃至世界瞩目。从整个普查运作来看,虽然普查是全国性的,但真正的普查任务主要落在县市一级。由于普查方案不够完善和普查机制不够健全,作为上下联系中枢的县市级统计部门和经济普查办公室,在开展普查工作时常遇 “五难”困扰:
一是组织协调工作难。首先表现为政府行为难落实。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它理应由各级政府直接组织领导,每一环节的工作都由政府直接安排和部署,对各阶段的工作各级政府都要直接组织检查督办。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上级政府在普查工作方面没有刚性措施约束下级政府,普查工作完全成了县乡两级统计机构的事,政府只是挂个牌子行个文,七拼八凑几个人,搭建好普查办公室就算了事。至于以后找领导、跑经费、协调部门、实施普查方案、开展各项工作都得由统计部门来唱独角戏。县市级普查办人员疲于奔命,乡镇普查办的工作人员更是凑合班子,有的乡镇仅靠一个兼职的统计干事在那里忙来忙去,普查根本无法有效展开。
其次表现为部门协调难。经济普查需要参与的部门众多,工商、税务、民政、民宗、编制、各行业协会等等,他们既是普查工作的组织者,又是普查对象,要搞好本次经济普查,就必须协调处理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特别是工商、质监、税务、编办等职能部门所掌控的有关资料是本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基础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但在具体协调中却经常遇到困难和阻力,有的单位提出有偿使用要求,有的部门所提供资料的时效性和真实性难以满足需要,有的虽然答应提供但时间难以保证。
二是经费落实到位难。市场经济条件下,办任何事情都必然离不开一个经济要素。要搞好普查,也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普查经费筹措原则,但缺乏科学的量化标准,在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加上县乡地方财力有限,情况也千差万别,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尚能满足普查要求,差的地方普查简直难以为继,捉襟见肘现象不在少数。
三是统计系统内部人员协调难。几次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后,县市级统计部门处于人少事多、“一个萝卜几个坑”状况,一人担负多个专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经济普查期间,统计局可以说是全局动员,人人上阵,全局每个人既是普查办工作人员,又是统计局工作人员;既要搞好所担负专业的工作,又要完成经济普查所分工的任务。日常统计工作和普查工作都是环环相扣、时间性很强,使得统计部门的力量协调时常出现困难,加之有时还要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因此在工作力量上冲突时有发生。
四是普查方案操作实施难。第一,选调高素质普查人员难。受乡村和街道人员的限制,大多都是由村文书、居委会会计身兼本地的“两员”,他们既要填报村(居)民委员会本部的普查表,又要指导本小区内所有单位正确填报普查表,有的乡镇所在地的普查小区,特别是城区,因其普查单位多、涉及行业广泛,为完成普查任务,不得不在其他单位抽调或在社会上聘请一部分“两员”。由于“两员”素质不高,实际工作不尽人意。第二,摸清普查对象难。在这次经济普查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其中之一就是普查对象经营地难找。有的有名无店,有的有店无人,有的经常流动,有的混住混用,入户清查困难很大;许多经营者思想顾虑多,不愿配合调查,提供的数据多不准确;加之经营情况复杂使得经营性质、经营状况难以确定。第三,个体经营户全面普查难。本次经济普查将个体经营户纳入全面普查的范围,不仅增加了普查工作量,而且加大了普查的难度。事实上,由于个体经营户在整个普查对象中占比大、涉及行业多、经营地分散和法律意识淡薄,普遍对普查支持配合程度较差,不愿说真话、道实情、报实数,使普查数据质量难以保证。第四,准确填报普查表难。本次经济普查表,表种多,指标复杂,专业性强。在普查登记中,有的因指标解释不清而填错,有的因单位行业类别难以界定而填乱,还有的因单位内部配合不到位而随意填报。
五是普查数据审核难。这次经济普查的普查表表种之多、内容之杂、指标之繁、要求之高、难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表内、表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的审查,普查数据与部门数据的对应衔接,登记数据与实际状况的误差修正等等,技术性要求高、工作量大。由于县市级统计部门尚未成立专门的普查机构,缺乏普查专业人才,在数据审核过程中,仅是依靠现有的统计力量来对付,加之,本次普查的数据处理程序、审核程序随时更新,新的“差错”不断涌现,给数据审核增加了相当难度。
三、对今后开展包括农业普查在内的大型普查的几点建议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它具有调查范围广、普查信息多、技术标准高、组织协调难等诸多突出的特点,是建国以来一次最为复杂的普查,经过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基本上达到了国家普查方案设计的总体要求。但从此次经济普查的实施过程看,在普查方案、普查体制和普查环境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按照国家普查制度规定,普查将是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而长期的任务,结合此次经济普查工作实践,从更加有利于开展普查工作的角度,笔者提出几点建议思考。
1、建立普查的常设机构。按照国家普查制度规定,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十年两次的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以及各项小型普查,基本上每两年一次普查。每次普查前的机构组建、人员到位,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工作重复性大,效率低下。普查工作事实上已经成为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县市以下的机构看,都没有独立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专班,每逢普查都是以统计部门为主体临时抽调人马,使普查工作缺乏连贯性。因此,建议国家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县市级必须设立常设普查机构,定编制、定人员、定责任,具体负责普查工作。
2、数据开发应注重基层的适用性。每次普查,从上到下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从实际结果看,越向下利用普查成果越少。一方面国家在设置普查数据程序时只考虑了国家决策的需要,而局限了县市级以下对普查数据开发利用空间,使普查只起到为国家提供基础依据的作用;另一方面县市以下普查机构由于是临时组建,在普查数据录入结束、普查任务基本完成后就解散转入其他工作,而对普查数据开发工作所涉很少,使得每次普查基本上都是轰轰烈烈开展默默无闻结束。
3、建立长期连续的经费预算机制。普查经费的筹措是很多地方开展普查工作所遇到最为棘手的事情,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使得县市级以下争取普查经费越来越难,即使能够解决,也很难满足普查的需要。因此,建议每次普查时,或由国务院统一发文,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地区差别所需经费规定一个额度;或直接在《全国普查条例》中明确规定各地严格按当地上一年度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或人口数核定解决普查经费。
4、普查的方案设计应按照宏观、实用、易填报的原则科学制定。从近年来开展的几次大型普查活动情况来看,科学制定普查方案十分重要。只要方案科学,既能节约人力物力,又可保证普查质量;既能满足整个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满足各级领导科学决策的需求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因此,就要求制定方案时必须做到既考虑到宏观,5也注重到实用,特别是如何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普查,尽量用简洁明了的普查指标、具体易填的普查内容、一目了然的普查表式使调查对象能接受、可配合,这样才能取得真实可靠的普查数据。
5、要善于用法律手段来确保普查质量。统计法律法规是一切统计行为的准则,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尚方宝剑”。任何一项普查都是一次广泛的社会动员,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也一直是普查工作取得社会配合的重要办法。但从普查实践来看,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日呈多样性,仅凭普查动员还远远不够,只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用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每一个社会公民参与和配合国家普查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真正提高普查的权威性,赢得社会各界对普查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建议加快制定和颁发施行《国家普查法》。
(丹江口市统计局 罗天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