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统计局
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第二次农业普查对全省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520.9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增长5.8 %。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2.2%,比10年前减少22.1个百分点。全省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4451个。
表1 农业生产经营户及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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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数量(万户)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
合 计 |
520.9 |
100.0 |
4451 |
100.0 |
|
农作物种植业 |
498.5 |
95.7 |
771 |
17.3 |
|
林业 |
6.8 |
1.3 |
902 |
20.3 |
|
畜牧业 |
14.8 |
2.9 |
1221 |
27.4 |
|
渔业 |
0.1 |
0.01 |
61 |
1.4 |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7 |
0.1 |
1496 |
33.6 |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省农业从业人员781.3万人,其中,男性占43.5%,女性占56.5%。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3.5%,小学占31.7%,初中占59.0 %,高中占5.5%,大专及以上占0.3%。
表2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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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农业生产经营户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
数量(万人)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农业从业人员合计
农业从业人员按性别分
男
女
农业从业人员按文化程度分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及以上 |
781.3
339.6
441.7
27.6
247.6
460.5
43.1
2.5 |
100.0
43.5
56.5
3.5
31.7
59.0
5.5
0.3 |
774.5
334.6
439.9
27.5
246.9
457.5
41.1
1.5 |
100.0
43.2
56.8
3.5
31.9
59.1
5.3
0.2 |
6.8
5.0
1.8
0.1
0.7
3.0
2.0
1.0 |
100.0
73.7
26.3
0.8
10.3
44.7
30.2
14.0 |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省共有农业技术人员3.4万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1.8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2万人、0.9万人和2.3万人。
表3 农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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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数量(万人)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合 计 |
3.4 |
100.0 |
1.8 |
100.0 |
|
初 级 |
2.3 |
68.5 |
1.0 |
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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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级 |
0.9 |
25.5 |
0.6 |
31.9 |
|
高 级 |
0.2 |
6.0 |
0.2 |
9.4 |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省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省大中型拖拉机2.4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6.4%;小型拖拉机35.6万台,增长40.2%;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7万台,增长26.4%;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21.8万台,增长83.9%;联合收割机0.6万台,增长68.6%。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56.8%,比1996年提高21.4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23.6%,比1996年提高3.5个百分点;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12% 和0.05%。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42.6%,比1996年提高了26.9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16.9%,比1996年提高了5.2个百分点。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省温室面积1.9千公顷,大棚面积5.8千公顷,中小棚面积1.6千公顷。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9.9千公顷,食用菌0.3千公顷,水果(果用瓜+水果)1.0千公顷,园艺苗木0.5千公顷。
注:
1.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指除农业经营户以外所有独立经营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和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单位。根据其注册登记形式可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未注册单位。
(1)法人单位:
从事农业的法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④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⑤在农业用地或设施从事以出售农产品为目的的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对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
(2)产业活动单位:
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
②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③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④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3)未注册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但符合法人单位②-⑤条件的未注册单位,如农户合作经营单位,在本次农业普查中视同单产业法人单位参加普查。
本次普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共4451个,其中单产业法人单位2920个,产业活动单位955个,未注册单位576个。
2.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从事农业为主的从业人员。包括我省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3.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