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
为了明确农业普查原始资料保存范围、规范保存方式和期限,保证普查资料的完整性,顺利做好农业普查核查验收、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存范围
本通知中农业普查原始资料包括:各类纸介质普查表、普查草表、清查摸底表、过录表和快速汇总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普查地图。
二、保存方式
(一)各类普查表应按《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和《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封装、交接、保管,最终由市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保存,其中事后质量抽查抽中县的各类普查表应在县一级保存至事后质量抽查核实工作结束,再按规定移交至市级农业普查办公室。
(二)各类普查草表、清查摸底表、过录表和快速汇总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普查地图必须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保存。住户普查草表应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装订或装袋,再以普查区为单位统一装入一个大袋,特大的普查区可均匀分装。其他资料可以乡镇为单位分门别类装订或装袋。各袋(册)均应按《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方案》和《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实施细则》规定格式加装单独封面。负责保存的农业普查办公室应认真清点表(图)数,按普查区顺序整理、装箱、建立资料清单和目录。
(三)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应采取措施妥善保存各类普查原始资料,要特别注意防火、防水、防虫,不得随意堆放、折皱和丢失普查原始资料。
三、保存期限
农业普查各类原始资料均应保存至2008年底,再报请山西省统计局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销毁,不得随意出售、丢弃,防止泄密。
山西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