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普办、省农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根据国家农普办<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7]32号)〉文件精神,本着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统计工作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与国家级先进评选同步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省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现将有关评选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评选工作按国家要求分两批进行。从现在开始到8月底,对乡镇的先进集体和县及县以下的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从11月开始到2008年1月底,对县及县以上的先进集体和县以上的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二、国家级和省级评选的先进集体的市名额、先进个人的省名额和省级评选的省名额由省农普办确定,其余名额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分配(名额分配表附后)。
三、国家级先进的评选标准严格按国家文件执行,省级先进的评选标准参照国农普办字[2007]32号和省农普字[200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市农普办须于8月底前,将第一批推荐的乡镇先进集体和县及县以下的先进个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及审批表、一览表上报省农普办(表样见附件)。第二批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市农普办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评选,按时上报。
附件 1、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山西省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一览表(国家级、省级通用)
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个人一览表(国家级、省级通用)
5、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审批表(国家级)
6、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个人审批表(国家级)
7、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审批表(省级)
8、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先进个人审批表(省级)
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