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收集了大量有关我省“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为充分发挥农业普查资料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就农业普查课题研究工作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招标。
一、招标单位: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业普查办公室,下同)。
二、投标单位:省内外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研究力量较强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
三、课题题目:招标课题题目参见《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参考课题》。
四、课题申请:课题申请人及有关活动和课题管理有关规定,请参见《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课题招标及管理办法》。
五、招标安排:
1.自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开始申请,各投标单位可以从山西农业普查(网址:http://www.sxnp.gov.cn)或山西统计信息网(网址:http://www.stats-sx.gov.cn)下载《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参考课题》、《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课题招标及管理办法》、《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
2.课题投标单位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填好的《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按填表说明要求上报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
3.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成立专家组,对课题投标单位的课题申请书和研究力量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
六、联系人与地址:
联 系 人:秦建华 高青山
联系电话:0351-4924198 0351-3575178
联系地址:太原市杏花岭2号统计大厦 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邮政编码:030001
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参考课题
1.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与农民收入关系研究
2.农业产业化与农民增收关系研究
3.特色农业对农民增收的作用研究
4.山西农村贫困问题研究
5.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6.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土地转城市用地利益关系研究
7.土地承包、使用与流转情况研究
8.退耕还林社会效应研究
9.畜牧业抽样调查方法研究及样本评估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
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课题招标及管理办法
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研究决定,设立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课题研究基金,充分利用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就社会各界关心的“三农”问题,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的专家参与课题研究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招标及立项
(一)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课题的推荐、招标、评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招标课题面向社会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党政机关等单位,不面向个人。
(二)招标课题研究方向原则上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确定,但投标单位也可根据其研究优势,提出与研究课题所列方向有关的课题申请。自选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招标课题对待。
(三)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课题进行评审,确定立项课题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按规定拨付经费并提供资料。
(四)课题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课题研究计划,并保证如期、优质完成课题研究。
二、课题招标要求
(一)投标课题组应由社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党政机关等单位人员与省农业普查办公室人员共同组成,以利于农普资料的提供、分析和理论研究、提升很好结合。研究项目组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且由三人以上人员组成(包括招标单位指定人员)。
(二)投标课题组负责人由投标单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担任。课题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三)投标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并在规定日期内报送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三、立项课题管理
(一)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指定专人与课题负责人联络,提供课题研究所需数据,掌握课题研究进度,参与课题研究的有关活动和工作。
(二)课题组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并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三)课题重要活动、召开阶段性成果发布或专题研讨会,应及时告知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四)对不按规定报送阶段成果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将暂停拨款。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月以上或多次延期;
6、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未经同意,将研究成果另作它用。
四、农普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一)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已编制的综合表资料,一般都可以提供。
(二)需要重新编制程序或对现有资料作加工整理的,可提出书面申请交课题联络人,经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核批后,尽量给予满足。
(三)研究中需要的非农业普查资料,由各中标课题组自行收集。
(四)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直接提供的所有农业普查资料,只能用于中标课题研究,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五、课题成果评审
(一)由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专门的课题成果鉴定委员会,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
(二)课题组负责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课题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省农业普查办公室进行初审,通过初步审查后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于2008年10月31日前提交正式研究成果,2008年12月底前完成鉴定验收。
六、课题经费的管理
(一)省农业普查办公室设立课题研究基金,对立项课题组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金额以课题负责人收到的立项通知书为准。
(二)课题研究经费将分三次拨付(转帐),正式开题时拨付40%,提交正式研究成果并经鉴定验收后再拨付60%。初步研究成果未通过评议审查或正式研究成果未通过鉴定验收的,该课题的未拨款项将不予拨付。
七、研究成果发布
(一)课题研究完成后,立项课题组将研究资料和最终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二)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认后,将对合格的立项课题给予结题证明。同时进行优秀研究成果的评比,对获奖课题组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研究成果编辑成简报供各级领导和部门参阅。其中特别优秀的研究成果将代表我省参加全国农业普查优秀研究成果评比。
(三)结题研究成果将汇编成书。结题课题组成员将获赠课题汇编一本。
(四)课题研究成果归省农业普查办公室所有。研究成果未经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挪作它用,经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同意发表的课题,应注明“山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研究课题”字样。
(五)不得用以往撰写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研究。